第十五條
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需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