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並得限制或停供其能源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違反第九條未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執行節約目標及計畫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未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未設置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