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
前項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其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