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能源用戶使用石油或其產品、煤炭或其產品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設置儲存設備,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規定設置儲存設備,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關於加速折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