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技師應依左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
前項第二款所定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