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執業執照,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籍貫、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及業務範圍。
六、核發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