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技師;其已充技師者,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技師證書: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