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