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工業技師分左列各科:
一、土木科。
二、水利科。
三、建築科。
四、橋樑科。
五、市政工程科。
六、衛生工程科。
七、測量科。
八、原動機科。
九、機械製造科。
十、自動車科。
十一、輪機科。
十二、造船科。
十三、航空工程科。
十四、冷藏科。
十五、電力科。
十六、電訊科。
十七、電機科。
十八、號誌科。
十九、化學工程科。
二十、分析化學科。
二十一、造紙科。
二十二、製革科。
二十三、製糖科。
二十四、窯業科。
二十五、製藥科。
二十六、紡織科。
一、土木科。
二、水利科。
三、建築科。
四、橋樑科。
五、市政工程科。
六、衛生工程科。
七、測量科。
八、原動機科。
九、機械製造科。
十、自動車科。
十一、輪機科。
十二、造船科。
十三、航空工程科。
十四、冷藏科。
十五、電力科。
十六、電訊科。
十七、電機科。
十八、號誌科。
十九、化學工程科。
二十、分析化學科。
二十一、造紙科。
二十二、製革科。
二十三、製糖科。
二十四、窯業科。
二十五、製藥科。
二十六、紡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