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管轄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六、應遵守之公約。
七、技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八、經費及會計。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