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省市技師公會之主管官署,為省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及主管目的事業機關,重要產業區域設立技師公會時,為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及主管目的事業機關,全國聯合會之主管官署,為社會部及中央主管目的事業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