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興辦工業人因創辦工業需要土地,應檢具設廠計畫書並敘明需地面積,申請工業區主管機關租售工業區土地,或協助租購適當之編定工業用地。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之通路,租購毗連農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租購農地變更使用,依法辦理登記。
前項農地如為出租耕地,準用第六十五條規定終止租約;如為放領耕地,承領人應提前繳清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