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之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或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部分,如依左列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經股東會決議,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轉投資百分比之限制: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