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為配合經濟建設計畫,加速經濟成長,對於新事業之創辦,舊事業之改進,政府得以公營事業之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及其進口物資之關稅,配合投資或參加民營事業,共同經營。
前項共同經營之事業,應先由主管機關分別提出計畫,依法定程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