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興建國民住宅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購買之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用,或未於核定計劃期限內完成計劃用途者,由主管機關按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後,另行處理;其為租用者,終止租約,另以耕地招租。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