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政府得以指撥開發基金之收入,或指定公共建設收入,為償本付息之財源,並由國庫保證,發行長期開發債券,或委託國家特許之專業銀行發行長期記名開發債券,籌措資金。
前項開發債券,應在證券市場上市。其每次發行之總額、票額種類、利率、付息還本日期及經理銀行或是否附具優先承購股票之權利,由開發基金管理運用機構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開發債券,應在證券市場上市。其每次發行之總額、票額種類、利率、付息還本日期及經理銀行或是否附具優先承購股票之權利,由開發基金管理運用機構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