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於開發為工業區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准以一部分土地規劃為工業住宅社區。
前項社區用地,除供公共設施及其他必要之配合設施外,其用途如左:
一、配售與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興建住宅使用。
二、出售與工業區內之興辦工業人興建員工宿舍或住宅,供其員工及眷屬使用
三、由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之工業區開發機構興建住宅,租售本工業區內之工廠員工使用。
第二項第二、三款房屋出售時,以售與本工業區內工廠員工為限;違者其買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