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於開發為工業區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以一部分土地規劃為工業住宅社區。
前項社區用地,得以一部分配售與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住宅及其他必要配合設施使用;其每戶配售土地面積之最高額,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