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可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由行政院提出計劃,經立法院通過後,得以股票上市出售之方式,移轉民營,不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前項出售股票超過成本價格之收益,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因改組清算而發生之所得稅、印花稅、契稅或其他各稅,一律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