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在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租者,其標準廠房應繳之房捐,自該標準廠房出租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逐年遞減,免徵五年。第一年全部免徵,第二年免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免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免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免徵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