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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八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條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