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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五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加工出口區設置條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全文修正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不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