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