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區內事業違反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或未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將貨品運入或運出或屆期未運回園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