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經濟部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加工出口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為確保前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