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加工出口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核發出入許可證。
進出加工出口區之人員、車輛,應循管理處或分處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管理處或分處核發出入許可證。
進出加工出口區之人員、車輛,應循管理處或分處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