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區內事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將貨品運入或運出加工出口區者,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五倍至十五倍之罰鍰;其有涉及逃避管制者,處貨價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