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加工出口區之左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受管理處或分處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務之稽徵事項。
二、物資進出口之驗關及運輸途中之監督、稽查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有關授信機構之業務事項。
前項分支單位,以集中管理處或分處內辦公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