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外銷事業之產品,不得內銷。但課稅區不能生產而有進口需要,或其規格品質,在課稅區不能生產,而為國內生產事業所必需,經外匯貿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核准內銷之產品,於進口時,應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