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將加工出口區產品內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萬元以下之罰金。
違反第五條規定,而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分別依該條例之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