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加工出口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外銷事業之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外銷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管理處核發出入許可證。
人員、車輛進出加工出口區,應循管理處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外銷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管理處核發出入許可證。
人員、車輛進出加工出口區,應循管理處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