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外銷事業得將其自用原料、半製品、成品,在加工出口區內,作有關外銷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或他項處理,惟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物資出入數量、金額,以供管理處及海關隨時稽核。
前項原料、半製品及成品,得在加工出口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即申述理由報請管理處會同海關,驗明屬實,並確具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