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石油礦、天然氣礦、鈾礦、釷礦及適於煉冶金焦之豐富煤礦,應歸國營,如國家不自行探採時,得由中華民國人承租之。
前項石油礦、鈾礦、釷礦之礦產,政府有先買權,各礦之礦產輸出國外之數量及期限,於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加以限制,適合煉冶金焦之豐富煤礦,其標準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