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國營礦業權之租期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如非國家收回自營者,承租人有繼續租賃之優先權。
承租人依左列之規定,按年繳納租金。
一、淨盈餘在實收資本百分之十以下者免租。
二、淨盈餘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十者,而在百分之三十五以內,應就其超過部分,繳納百分之五十之租金。
三、淨盈餘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三十五者,就其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之部分,依前款規定繳納租金外,並應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部分,繳納百分之七十五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