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前條第一項呈請書礦區圖及說明書應各備一份,同時呈報所在地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不於接到呈報後六個月內,向上級主管官署聲請自行開採者,視為拋棄第五條所定之優先權。
縣市政府自行開採時,應給原呈請人以相當之價金,其礦業權如因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被撤銷時,原呈請人有取得該礦業權之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