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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單一條文
第七條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其他名稱
:揭弊人保護獎勵條例、公益揭發保護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公益揭弊法、公益揭露人保護法、揭弊者保護法、內部組織不法揭弊者保護法、揭弊人保護法、通報人保護法、吹哨者保護法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制定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七條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受理揭弊機關基於證據保全,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聲請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