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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其他名稱
:揭弊人保護獎勵條例、公益揭發保護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公益揭弊法、公益揭露人保護法、揭弊者保護法、內部組織不法揭弊者保護法、揭弊人保護法、通報人保護法、吹哨者保護法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制定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第十二條
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