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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