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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三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第二十三條
依前二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