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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單一條文
第三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