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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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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洗錢防制法
第三十條
第七條第二項之查核,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