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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單一條文
第十九條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全文修正
洗錢防制法
第十九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