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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二條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全文修正
洗錢防制法
第二十二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