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