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之二
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其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