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令銷毀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