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之三
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請公務機關提出資料及說明,或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行實地檢查,除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外,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有配合之義務。
前項實地檢查,必要時得請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稽核機關協助。
參與檢查之人員,對於因執行檢查所知悉或持有之資料,負保密義務。
前項實地檢查,必要時得請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稽核機關協助。
參與檢查之人員,對於因執行檢查所知悉或持有之資料,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