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之一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應採取之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