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
二、監察對象。
三、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四、監察處所。
五、監察理由。
六、監察期間及方法。
七、聲請機關。
八、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