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之一
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處罰,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有重大影響情事時,並得由中央銀行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其他必要之限制或禁止。